食品進口標簽備案
1.中文標簽紙質樣張及說明信息(標簽的說明信息中應該包括:生產商名稱、商品品牌中文名稱、與實物的對應比例等內容);
2.中文標簽數據文件留底;
3.原標簽樣張及翻譯件(如產品抵達入境口岸時,已加施中文標簽且不帶有外文標簽的,可免于此項要求),如原文標簽上未完整標注產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對照的完整配料表;
4.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中特別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地理標識、有機食品等內容時,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及翻譯件;
5.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以及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提供有關審批證明;
進口食品企業應對所提供的資料與進口食品的實際狀況的符合性負責,并確保進口時食品標簽的版面(包括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與已備案的標簽樣張一致。
1.所有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易于辨認和訓讀。
2.所有內容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
3.所有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4.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5.標簽應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包括注冊商標;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6.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7.當“新創名稱”等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位置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8.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9.為避免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
10.標簽上應標示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做標題;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排列;復合配料按要求標注。
11.各種配料應按規定要求標示具體名稱,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
12.配料的定量標示按規定要求不標示。
13.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定量計量單位組成。
14.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規定要求。
15.原產地或地區: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別或地區名(指香港、澳門、臺灣)。
16.在中國依法登記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17.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方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18.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19.按年、月、日順序標示日期。
20.國家法律法規即要求以及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